《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近日通過專家論證,意味著我國醫學界診斷“網癮”將實行標準化,“網癮”也首次被該標準列為精神疾病治療范圍。“網癮”的界定標準有7項,其中有一個量化指標為:平均每天連續使用網絡達到或超過6小時,而且這種癥狀達到或者超過3個月。
如果嚴格按照這個標準,很不幸,我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并且患病時間已經不短了,病患程度可謂是相當嚴重了。
我是一家紙媒的要聞和國內版編輯,我每天的工作時間和任務是:下午3點半準時到辦公室上班,然后打開電腦瀏覽新聞,晚上9點半甚至10點才能把選取的最新要聞稿件陸續上版。在稿件上版到次日凌晨1點半下班期間,我也是不能斷開網絡連接的,因為新聞隨時都在發生,“半夜雞叫”的政策信息多數是不能遺漏的。
我啰嗦這么多,想說的是:我每天連續使用網絡的時間絕對達到或超過6個小時,而且這種生活狀態已經持續了至少四年,依照《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我和我的同事們都是“網癮”患者,是精神病人,都是需要醫學治療的。
可是,我們這能算“網癮”嗎?我們的“精神病”又該如何醫治呢?
對于不少新聞從業者和網絡工作者而言,“網癮”,只是他們的一種生活方式,你如果真的“好心”幫他們醫治,讓他們遠離網絡,對他們而言則意味著失業,那時候,他們或許會真的成了精神病患者。
“網癮”害人,相關專家急于“診治”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前提是遵照客觀事實,不能什么都搞量化指標、生拉硬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