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都體現了國家保護家庭成員權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不過此時,中國的各級立法都還沒有采用“家庭暴力”這一概念。事實上,在這段時期,家庭暴力問題還沒有被當作一個獨立的社會問題,尚未引起社會公眾和執法機關的普遍重視。家庭成員間發生的矛盾乃至引發的暴力性事件通常被作視為家庭糾紛,主要通過民間調解等手段來處理;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第二階段是從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前。1995年,中國政府成功地在北京舉辦了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都再次強調和重申了國際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決心和態度。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廣泛地引起中國社會的關注,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顯著加大,相關立法研究工作增強,社會干預和支持手段明顯增多。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出臺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這是中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家庭暴力”一詞第一次出現在中國立法中。此后,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出臺了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聯合成立的維護婦女權益協調機構、“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庇護所等社會干預機制紛紛建立,同時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予以明確規定的社會呼聲越來越高。
第三階段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院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專門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責任。這是中國第一次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是中國有關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此后,反家庭暴力工作得到進一步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從而為各級法院正確適用婚姻法,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據;省級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工作進度也明顯加快,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干預和支持機制迅速增多。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出現了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的呼聲。
二、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現狀
(一)立法現狀
1.中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莊嚴承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2.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終貫穿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法通則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第98、101、103條),并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
——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等尋求救助(第43條);相應機構應當應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43、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條),并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7條)。
(5)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6)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7)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賠償相應損失。
3.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后出臺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截止2003年7月為止,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人大先后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二)工作措施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認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僅是鞏固和反展中國安定團結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維護婦女人權,提高婦女地位的需要。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中國國務院和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成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婦聯。
2.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2001年11月,全國婦聯、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計生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4個部門成立了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個省,300多個地級市建立了類似的由政府機構、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多部門聯合組成的維權協調機構。
3.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中國大多數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報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掛牌成立維權投訴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許多省的法院邀請婦聯維權工作者擔任陪審員,審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
5.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有10余個省在司法行政機關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專門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設在同級婦聯。
6.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全國已有20余個省內建立了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10余個省內建立了庇護所。
7.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最大婦女群眾團體,按國家行政區劃,建有從全國婦聯到村婦代會的六級組織,其中有維權工作者4萬余名。它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具有廣大的社會影響力,在推動以上反家庭暴力機構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它還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參加執法檢查;對婦女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受理有關婦女權益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解決重大侵權案件;建立婦女法律幫助機構、直接為婦女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開展國際項目合作,有效促進了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中國需要繼續加強的工作
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由于政府重視,社會各界支持,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是要消除家庭暴力,仍然需要繼續努力:
(一)應加強法制宣傳和性別教育。要制止家庭暴力現象,最關鍵的是要轉變社會態度,需要:1.加強對決策者的培訓,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2.對執法者進行培訓,提高其主動介入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3.通過廣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傳和培訓,在全社會樹立“家庭暴力違法”的觀念,鼓勵社會保護和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共同反對家庭暴力行為。4.通過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二)應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雖然中國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但是家庭暴力范圍不明晰、公安機關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確、家庭暴力舉證難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立法加以解決。有關地方性法規以及配套的政策、司法解釋等都需健全和完善。
(三)應加強反家庭暴力的綜合干預機制。各有關部門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在各司其職的同時通力合作,嚴厲懲處家庭暴力行為,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護和支持。
(四)應通過為家庭暴力相關人員提供更廣泛的社會支持資源。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除肉體受到傷害外,其人格和自信也往往受到極大的損害,所以除了提供法律救助措施外,還應該通過建立庇護所、成立心理咨詢熱線、進行社區服務等途徑為受害人提供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其中,應特別關注兒童受害人,應針對兒童的生理和心理特點采取特別措施。對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除了依法懲處外,也應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矯治服務。
(五)應加強反家庭暴力的國際合作。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有許多共同之處,各國可以互相借鑒反家庭暴力的有益經驗。中國愿意學習其他國家的有效做法,希望和世界各國一起,為消除這一嚴重侵犯人權的社會丑惡現象而不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