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歲以下小孩,由于其眼調節作用很強,而且年齡越小調節越強,如果不將調節麻痹,驗光結果誤差極大,所以必須散瞳。一般用強效的散瞳劑-阿托品。
(2)16-30歲的近視,16-40歲的遠視,第一次驗光都需要散瞳,但可以使用中效散瞳劑-后馬托品。第二次及以后配鏡時,可根據情況散瞳或不散瞳。
(3)對比較復雜的屈光不正,如度數比較高的近視散光、混合性散光高度近視、高度散光等,散瞳驗光比較準確,如不散瞳誤差比較大
(4)某些診斷性驗光,眼底及屈光聞質均正常,而視力較差,需要用驗光手段來排除有無屈光不正時,需散瞳驗光。
(5)對小瞳孔驗光后,視力矯正不好或者有屈光間質混濁,應進行散瞳驗光。
(6)青少年視力減退或視力不穩定(視力一會好一會壞),應當散瞳驗光。
下列人員不宜或不必要散瞳:
(1)診斷為原發性閉角性青光眼或有懷疑者,或者檢查發現前房淺,眼壓偏高,禁用散瞳劑。因為散瞳可以誘發閉角性青光眼發作,眼壓升高,后果比較嚴重。散瞳劑必須由醫生指導下使用。
(2)40歲以上調節力已弱,一般對驗光影響較小,可以不散瞳。
(3)嚴重屈光間質混濁,如白內障、重度玻璃體混濁,無法驗光,也就沒有必要散瞳。
(4)瞳孔嚴重粘連,不能散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