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鹿公司)發出聲明,經自檢發現部分批次三鹿嬰幼兒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場上大約有700噸,公司決定立即對2008年8月6日以前生產的三鹿嬰幼兒奶粉全部召回。同日,甘肅省衛生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向媒體通報了部分嬰兒泌尿系統結石病因調查情況,目前,該省共上報病例59例,死亡1例,以農村患兒為多。此外,江蘇、陜西、湖北等地醫療機構也陸續收治了多例嬰兒泌尿系統結石患者,嬰兒均處于哺乳期,均曾經服用過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國家相關部門正在加緊調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無疑是一件影響巨大的公共衛生事件。如果最終調查結果證明,三鹿奶粉制品是嬰兒泌尿系統結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將承擔巨大法律責任。筆者作為經辦多起類似案件的律師,現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以助社會各界從法律角度審視該事件。
三鹿公司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六條規定,“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人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嬰幼兒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產工藝流程上不符合衛生部制定的衛生標準,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質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檢測時食品中蛋白質檢測數值。三聚氰胺作為一種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嚴重違反了食品衛生法,應當受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嚴厲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產品顯然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行業標,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險。根據法律規定,三鹿公司應受到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三鹿公司的聲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嬰幼兒奶粉在市場上大約有700噸。根據相關媒體報道,甘肅省嬰兒患泌尿系統結石病例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蘇、陜西、湖北等地醫療機構也陸續收治了多例嬰兒泌尿系統結石患者。可以說,涉案奶粉的數量是驚人的,影響的范圍是全國性的,造成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如果調查證明三鹿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則根據刑法的規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將被處以巨額罰金。
相關國家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查實,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衛生、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沒有盡到監管職責或者故意隱瞞事故不上報,導致受害區域擴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嚴重后果,就將構成瀆職犯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