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藥品廣告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發布藥品廣告行為,規范藥品廣告發布秩序,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前期省內主要媒體發布的藥品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分析,現將10種嚴重違法藥品廣告向社會發布如下消費警示: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藥品廣告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發布藥品廣告行為,規范藥品廣告發布秩序,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前期省內主要媒體發布的藥品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分析,現將10種嚴重違法藥品廣告向社會發布如下消費警示:
一、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泌尿寧膠囊(金敗毒)”,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20050306,其功能主治為“清熱通淋,利尿止痛,補腎股本之功效;用于熱淋、小便赤澀熱痛及泌尿系感染”。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我省大眾媒介《楚天都市報》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該藥不僅能把病治好,而且還能增強泌尿生殖器官對病菌和炎癥的免疫抵抗能力,就像斬草除根……打了一針疫苗,防止了復發和再次感染的可能”等。廣告中對產品適應癥和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并利用專家、患者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重慶希爾安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金蟬止癢顆粒(希爾安)”,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B20O2O702,其功能主治為“清熱解毒,燥濕止癢,適用于濕熱內蘊引起的丘疹性蕁麻疹,夏季皮炎等皮膚瘙癢癥狀”。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我省大眾媒介《楚天都市報》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國家專利新藥,按療程服用即可瘙癢消失,不再復發……”等。廣告中利用學術機構、專家、患者的名義做證明,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云南克雷斯天然藥物制藥廠生產的“恒古骨傷愈合劑(骨王)”,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20O251O3,其功能主治為“活血益氣、補肝腎、接骨續筋、消腫止痛、促進骨折愈合。用于新鮮骨折及陳舊骨折、股骨頭壞死、骨關節病、腰椎間盤突出癥等癥”。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我省大眾媒介《楚天都市報》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能夠縮短骨折愈合一半時間,消除陳舊性骨折癥狀。服用恒古骨傷愈合劑2盒見效……2~6盒可康復;骨王不僅是單純的止痛,更能使患者徹底的康復;零風險、無效退貨”等。廣告中利用專家、患者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四、青海金訶藏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七十味珍珠丸(金訶七十味)”,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63020062,其功能主治為“安神,鎮靜,通經活絡,調和氣血,醒腦開竅。用于‘黑白脈病’、‘龍血’不調;中風,癱瘓、半身不遂、癲癇、腦溢血、腦震蕩、心臟病、高血壓及神經性障礙”。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我省大眾媒介《楚天都市報》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讓全國300多萬的中風偏癱患者成功實現了生活自理,杜絕了二次復發;保護因缺血受損的腦細胞,恢復細胞的活力,搶救腦細胞達到了50%以上……一種藥等于聯合用藥”等。廣告中利用專家、患者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五、廣州陳李濟藥廠生產的“活絡止痛丸(骨杰康)”,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44021048,其功能主治為“活血舒筋、驅風除濕;用于風濕痹痛,手足麻木酸軟”。該藥品在我省《武漢晚報》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只需一到三個療程,頸椎病、腰椎病、骨質增生、風濕類風濕等骨病患者就可完全康復;采用兩種制劑循環給藥,雙重保障……死筋變活筋”等。該廣告對產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并利用學術機構、患者名義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六、西藏雄巴拉曲神水藏藥廠生產的“十八味訶子丸”,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20023246,其功能主治為“清腎熱、腎炎。用于尿道感染,血尿,腰扭傷,腎病引起的腰痛,胯痛,大腿刺痛,腳背浮腫等”。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我省大眾媒介《武漢晨報》上發布廣告,廣告宣稱“輕癥患者1療程即可完全殺菌清毒,中度癥狀2療程,重度癥狀2—3療程可將病菌、病毒完全殺滅清除,而且愈后免疫力立刻全面恢復,男性功能也隨之強健,不留后遺癥……”等。該廣告對產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并利用患者名義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七、西藏聶拉木藏藥廠生產的“二十五味珊瑚丸(瑙俐清)”,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54020038,其功能主治為“開竅,通絡,止痛。用于白脈病神志不清,身體麻木,頭暈目眩。胸部疼痛,血壓不調,頭痛,癲癇及各種神經性頭痛”。該藥品在我省《武漢晨報》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能從根本上治療帕金森,清除腦神筋毒素,激活修復受損的神經細胞,重塑神經網絡”等。該廣告對產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并利用專家、患者名義作證明,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八、新蒙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沉香十七味丸”,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21021226,其功能主治為“鎮‘赫依’通脈,止痛。用于‘赫依’血不調,頸項強直,煩燥不安,惡血陷腎,腎損血盛,‘白脈病’,腦部刺痛”。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我省大眾媒介《武漢晨報》上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全國500萬患者親身體驗,500萬人明顯康復;獨創經絡給藥,腫脹疼麻立刻消,癱病人能下床;一家兩代三位患者,同時服用,頸椎病、腰椎病、坐骨神經痛都奇跡般康復了”等。該廣告對產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并利用專家、患者名義作證明,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九、鞍山德善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今古活)天麻膠囊”,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20055567,其功能主治為“祛風除濕,舒筋通絡,活血止痛。用于肢體拘攣,手足麻木,腰腿酸痛”。該藥品在我省《武漢晨報》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3個療程徹底告別風濕、骨病……骨刺消失,骨質增生徹底治好,一次斷根,形成骨骼深層防御,從此骨病不再有”等。該廣告對產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并利用醫生、患者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十、內蒙古烏蘭浩特中蒙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冠心七味片”,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15020463,其功能主治為“活血化瘀,強心止痛。用于冠心病,心煩心悸,心絞痛”。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我省大眾媒介《楚天都市報》上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4個療程心臟功能恢復正常,心慌、氣短、心悸等癥狀完全消失,冠心病、心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轉好,并且杜絕二次復發……用療效和誠信贏得了千萬心臟病患者的信任”等。該廣告利用醫生、患者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我局已將以上嚴重違法藥品廣告移交工商部門依法處理,并采取暫停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請廣大消費者勿輕信虛假廣告宣傳,并在醫生或藥師的指導下使用和購買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