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衛生局認定上海長江醫院過度檢查、過度治療;專家稱此類“廣告醫院”并非個案
核心提示 2005年6月4日,在上海崇明務工的葉雨林與丈夫葉浩魁,被上海長江醫院分別診斷為“女性原發性不孕”和“男性不育”,治療5天,醫藥費用共達3.5萬余元。但隨后葉雨林在另外一家醫院檢查時發現,她在5月17日已經懷孕。在廣告中號稱“送子醫院”的上海長江醫院為何在一名孕婦身上診斷出“原發性不孕”?到底是醫生失察,還是故意欺詐?新華社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已經懷孕的葉雨林被上海長江醫院診斷出原發性不孕。新華社發
新華社記者(肖春飛金旼旼仇逸)2005年6月4日,在上海崇明務工的葉雨林與丈夫葉浩魁,被上海長江醫院分別診斷為“女性原發性不孕”和“男性不育”,治療5天,醫藥費用共達3.5萬余元。但隨后葉雨林在另外一家醫院檢查時發現,她在5月17日已經懷孕。如今,即將臨盆的葉雨林最擔心的是:吃了那么多治不孕癥的藥物又做了各種治療,對肚子里的孩子會不會有影響?
醫生肉眼診斷后便下結論
葉浩魁夫婦均來自安徽阜陽市潁上縣,前年春節結婚,婚后妻子一直沒有懷孕。
安徽老家的父母看了電視上長江醫院做的“送子醫院”廣告后,就打電話叫他倆去看病。去醫院之前,葉浩魁曾多次打長江醫院的咨詢電話,醫院都說頂多花兩三千元一定能抱上孩子。去年6月4日,夫妻倆帶著5000元錢來到位于上海周家嘴路的長江醫院。
葉浩魁回憶說,當時長江醫院接待他們的女醫生周茂華對其妻肉眼檢查后就連說:“不得了,你婦科炎癥那么嚴重,怎么能生孩子?”這時,與周茂華同在一個辦公室的男醫生黃志春又對葉浩魁說:“你輸精管堵塞了,也得詳細檢查。”
記者在葉浩魁夫婦病歷上看到,6月4日(即到達醫院第一天)的診斷結果為:葉浩魁男性不育,睪丸結石,前列腺囊腫;葉雨林的檢查結果為原發性不孕,宮頸重度糜爛。
5天花費3.5萬余元
夫妻倆當天檢查費用就花了6000多元,隨后醫生開始“治療”,夫婦倆都要接受“恒頻磁共振”,每次1個多小時。記者在藥費清單上發現,這種治療費用一次就要900元,除了磁共振,每天還要掛水、吃藥。到了6月8日,主治醫生表示第一個療程剛剛結束,還要進行兩個療程。第一個療程已經花了35805.18元。
葉雨林說,醫生從來不說清楚治好病到底要多少錢,醫生總是在當天治療后對她說,你這病明天還得接著治。
因無力支付接下來的醫療費,葉浩魁夫婦只好終止治療。臨走時醫生還開了2000余元的藥,裝了兩大紙箱。
“不孕患者”早已懷孕
6月18日,回到安徽老家的葉雨林開始嘔吐不止,剛開始以為是藥物反應。7月2日到當地鎮上醫院檢查,結果竟然被告知已經懷孕了。她根本不敢相信,接著又到阜陽市潁上縣人民醫院檢查,檢查結果依然是葉雨林懷孕了。夫妻倆還是不敢相信,葉浩魁7月19日將葉雨林接到上海,又去了崇明婦幼保健院和廟鎮人民醫院,查下來的結果都是已經懷孕,其中在廟鎮人民醫院7月21日出具的檢驗報告上寫道:孕期已有66天。這意味著在5月17日前后,葉雨林已經懷孕。
憤怒的葉浩魁此后與長江醫院進行多次交涉,在一次爭吵中,醫院一個負責人說:“你老婆懷孕了,你不知道,我們醫生怎么會知道!”
上海衛生局認定醫院過度治療
長江醫院的醫生大多冠以主任頭銜,醫院的宣傳廣告說,主診醫生全部為副高以上專家。引人注目的是,長江醫院門口掛著的八塊金光閃閃的牌子,諸如“全國明明白白消費十佳放心醫院”“中國誠信醫院”“全國百姓放心醫院”“中華醫院管理學會會員單位”等。在電視廣告中,長江醫院最著力宣傳的就是“送子醫院”。
那么,一個號稱專治不孕不育的“送子醫院”為何在孕婦身上檢查出“原發性不孕”?到底是醫生失察,還是故意欺詐?上海長江醫院新任院長瞿菊芳表示,葉雨林來醫院檢查時并沒有過當月經期,懷孕還不滿一月,因而醫院才會誤診。
上海市衛生局對此事的調查結果顯示:葉浩魁、葉雨林夫婦結婚一年半未孕,從時間上還未達到原發不孕癥的診斷標準。對一年半不孕的患者,初次就診就做了陰道鏡檢查、夫婦雙方血型檢查、染色體檢查以及免疫全套、CMV等全套檢查,屬于過度檢查。對輕中度宮頸炎病人同時采用陰道沖洗、恒頻磁共振、光譜、微波治療以及中草藥、靜脈使用抗生素治療等,屬于過度治療。
記者了解到,當時對葉浩魁、葉雨林夫婦診治的兩名醫生周茂華、黃志春已被長江醫院辭退,院長朱競光與副院長黃美娟均被免職。
葉浩魁、葉雨林夫婦去年底也與長江醫院達成了協議。
專家稱該事件并非個案
目前,不少民營醫療機構已經走進了“通過廣告來吸引病人的怪圈”。只要打開電視,就可見各種治療不孕不育廣告充斥黃金時段,其中絕大多數都是民營醫院廣告。
專家指出,孕婦被當作不孕癥治療的荒唐事件,其實并非個案———像上海長江醫院這樣的“廣告醫院”并非少數。
關于如何加強對民營醫院的監管,上海市衛生局表示,根據現行有關文件的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根據成本核算,自主定價收費,衛生行政部門對這類行為尚難以處理。由于衛生法律、法規還存在著許多空白和盲點,且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衛生行政部門在執法監督中往往無法可依,對違法的機構和個人處罰手段也比較單一,急需加強衛生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