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天價醫藥費事件是一個極好的標本,從中可以看到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許多弊端,宏觀地看有體制方面的問題、醫德建設問題,微觀分析又可以看到一家醫院的管理失序,以及少數醫務工作者的良知泯滅。跳出醫療體系那個“內循環”來說,我們還能覺察到,社會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已經薄弱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曾經有媒體報道說,中紀委和公安部已經介入了對天價醫藥費事件的調查,許多人聞風為之一振,遺憾的是,很快就有相關機構出面澄清說,有關報道與事實不符,也就是說,上述兩家強力機構并沒有介入的跡象。目前看來,最令人欣慰的消息也只不過是衛生部有關“徹查”的表態。
衛生部對醫療機構的監管能力與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我們有理由相信,衛生部調查組在深入細致的調查分析之后,會給社會一個富有專業性的答案。不過,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天價醫藥費事件已經“溢出”了醫療體系之外,它涉及到的許多問題都不是衛生部門所能獨力解決的。首先,衛生部是主管醫療衛生事業的行政機關,由它來調查一家三級甲等醫院,好比是婆婆調查兒媳婦,無論調查結果如何專業,總難免無法讓公眾全然信服;其次,哈醫大二院少數醫務工作者已經涉嫌違法,以法治社會的原則來看,司法機關理應早日介入,司法介入越是遲緩,收集證據、以罪定罰的難度就越大;還有,鑒于該事件的揭秘者,也就是主治醫生王雪原一度傳出了“失蹤”消息,更讓人感覺到司法介入的必要。
從患者家屬的舉證和衛生部的初步認定來看,哈醫大二院的少數人涉嫌違犯刑法的多個條款,比如偽造、篡改病歷涉嫌違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挪用和侵吞病人家屬自購藥物又涉嫌違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過度治療又涉嫌違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第三百三十五條。只要其中任何一條基本屬實,司法機關都應該立即介入調查,否則就會損害社會公正。
從我們社會的“慣例”看,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公共事件,司法調查往往滯后于行政調查,這樣的做法會削弱法律的普適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如果司法機關總是坐等行政機關的“移交”,司法獨立性就無從談起,也很難讓公眾養成信仰法律、遵從法律的習慣。具體到天價醫藥費事件,衛生部的行政調查和司法機關的偵查不妨同步進行,違反醫療衛生規定的問題,衛生部門可以作出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司法機關就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也惟有這樣做,才能強化醫療機構的外部監督,讓醫德敗壞者感受到法律的威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