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下稱“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在公共健康問題上面臨的專利制度法律障礙得以克服。
我國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钡珜Α熬o急狀態”、“非常情況”和“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概念,現行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此次出臺的“辦法”第3條明確指出,我國預防或控制傳染病的出現、流行,以及治療傳染病,屬于專利法第49條所述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為;傳染病在我國的出現、流行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的,屬于專利法第49條所述的國家緊急狀態。
“辦法”規定,只要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就可以依據專利法第49條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WTO總理事會決議授權各國可以在特定情況下進口或者出口經強制許可制造的藥品,對此該“辦法”也做出了相應規定。“辦法”第5條規定,在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而我國缺乏該藥品的生產能力的情況下,我國可以從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進口其專為解決我國公共健康經強制許可而制造的專利藥品!稗k法”第9條規定,其他國家需要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并履行有關手續的情況下,我國可以頒發強制許可,以幫助這些國家解決公共健康問題。